,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正东。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一、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及各类专项资金,转贷和贷款贴息等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二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补助资金等自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制,审批或审查上报,工程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审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财政 审计,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申报第五条、申请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资金投向.二、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当地发展规划 四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六条,申报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依次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基建项目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明确、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七条,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第八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投资10。及以上。第十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投资方向和重点 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申报方案。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自治区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向申报单位下达或转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第十三条、要求项目单位配套的资金应同步到位使用 严禁套取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同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拨付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并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因素分期拨付。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三.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 由项目单位填报。四.投资项目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五.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严格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出现结余,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相关条款进行财务处理.并将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报请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第二十条,对非经营性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须报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依法制定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投资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监理合同.须报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投资项目的 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事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由项目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前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 投资计划进行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 报原批准部门审批,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要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原批准部门审批、投资超概算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是投资项目下列活动的依据。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程造价、三、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四。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执行投资计划情况 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工程进度 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稽察办法执行,财政.审v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具体情节轻重 建议上级部门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二,未依法实行招标和工程监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建设或竣工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申报单位因管理不当或工作疏忽不履行职责、使投资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投资项目.第三十三条、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 招投标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承担投资项目评估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七。不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导致项目未按计划建设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有具体管理办法的 与本办法一并执行、第三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执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 工程意见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