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 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 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 还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其他规定.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5倍 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当用地范围内最北侧为多层或中高层建筑时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分析至北侧多层或中高层建筑即可。当用地范围相邻为尚未开发建设地块时、被遮挡建筑按规划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建筑计算分析控制,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 最大不超过150米 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整体纳入计算、并应考虑高层,多层,低层建筑相互之间的日照影响,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第五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 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对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进行规划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 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第十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视为符合要求、第十一条、规划条件中日照要求另有规定的,按规划条件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2011年6月1日前已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方案。日照分析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