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濮政文。2011 187号 各县 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县.区、高新区.市工业园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市发改,财政.监察、住建 规划.环保,工商 城市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是否按平面设计图中规划要求实施建设,五,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六。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七,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八。对全市八大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指标考核,九,对全市各县.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考核。十.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第五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责任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用地资料及项目用地跟踪监管卡移交华龙区,高新区、市工业园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用地资料移交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受资料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从建设用地批后到场放线、建设中到场核查.竣工后到场验收的全方位监管,同时建立监管台账和宗地监管档案 第六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测制度.土地供应成交 或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应的宗地建立用地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宗地的基础信息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录入,进行动态检测监管,第七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土地供应成交.或批准,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 四至 容积率、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及时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第九条.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 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检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县,区.高新区,市工业园区每季度要对所有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第十二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考核制度。建立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考核机制 尤其重点考核全市八大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指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统计等部门将定期对土地利用强度指数,增长耗地指数,地均效益增长指数、管理绩效指数。亩均工业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考核 指标未达标或名次倒排的产业集聚区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建设用地上报、第十三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协同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规划、住建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的规划条件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建设施工.房屋与销售等监督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 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或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闲置土地、政府要及时协调债权人或司法机关.尽快将闲置土地处理、第十六条。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十八条、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 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条。濮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