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路肩等,二、城市桥梁 涵洞 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 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 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 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第四条,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 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 住建,工商、水利.环保 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 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各县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 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第八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四 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 倾倒或排放污水 冲洗车辆,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七 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九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 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 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三。基建临时搭盖 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第十三条、供水 电力 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 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 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 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二 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四 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 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 不得揭开井盖 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第三章.城市桥梁管理,第二十条.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第二十一条,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二.占用桥面 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三.行驶履带车 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 吊装 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六、擅自张贴 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七、损害、侵占 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三,船只在桥下停泊.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 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 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移交时 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四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 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五 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第二十七条。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 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 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第二十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 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 方可排放 第二十九条.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 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第三十条,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 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二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四 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