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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9,3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 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 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 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 不得开工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第九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第十条。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 退审、的审查意见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 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 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第十一条,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 修复 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 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第十六条,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一,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 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 燃气、供水、排水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 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第二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 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建设 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 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第二十二条,建设 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 通政办发,1999,15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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