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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公安,交通、住建,国土 环保,水利、技监,农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联合执法和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和 谁产生 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须报市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第八条.建立建筑垃圾数字管理系统监控平台.在施工工地和消纳场安装监控设施,实现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 应当在项目开工十五日前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方可排放.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 核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十五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场地不能完全消纳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居民装饰、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物业公司。区,街.委会或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设置的倾倒建筑垃圾指定地点.第十二条、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第十三条,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到市政管理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实行专业运输、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颁发给运输企业,同时将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予以登记,并配发运输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政管理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在运输证内容中标明的核定时间 路线进行运输活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及登记的车辆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十七条,各类经济主体可投资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机构从事城市建筑垃圾专业运输活动 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车辆密闭化 运输专业化、管理规范化 运作市场化进程,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全密闭化运输 严格并按照运输证内容中核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后。有运输车辆运营 安全 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的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证明材料以及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覆盖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材料、可以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或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但需遵循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运输业务。不得承运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审核登记的车辆运输 二、车辆驶离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露、三.按照核定的时间 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运输证。五、遵守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 一、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场地及运输车辆干净、整洁,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二.明确文明施工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硬化,设置冲洗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轮胎不带泥,并达到密闭运输的基本要求.三。加强对进入施工工地车辆的管理.清运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加盖改装。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出料口要加装防漏装置,确保密闭运输,第二十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第二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有计划地核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具体位置 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农用地,林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不影响规划利用.不影响防洪排涝和不会引起地质灾害的低洼地,自然冲沟,山坑。山沟等可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在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时应尽可能不占用农用地.如确实占用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 核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一、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二 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碾压 三,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 畅通、四.严格按照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五、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六.如实登记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并定期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其设立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禁止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购买,租赁.借用方式取得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第三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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