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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 局.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概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 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 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机关负责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 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 预算和竣工决 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有计划地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财政机关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将评审初步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财政机关送达初步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半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正式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对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 591号 执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五 市政府指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审计机关决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 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十条,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含电子资料,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投资计划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二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 竣工决算报表 七 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八,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一 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增加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政府采购、依法经过招标投标 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 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 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十一。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十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三,基建收入的来源 分配 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十四.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 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 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除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二 建设概算外工程的.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 或者多付工程款的。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出具的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七条.对已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 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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