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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 2011 25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 2011、5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 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 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 只租不售,三。政府支持.社会参与 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 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 规划 建设.国土,房产 房改,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统计.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第六条.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 财政 规划,建设 价格等部门,拟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 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第八条、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套型比例。满足实际需要、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第九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由开发项目业主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第十条 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 报建等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包括,一 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在工业园区 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园区、开发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六,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法。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以及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十六条,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 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实施.第十七条.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款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或贷款贴息、具体统筹使用售房款的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二十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第四章、资金来源,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财政部门安排的不低于年度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五,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 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核定,第二十四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二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 父母等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大专以上学历.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 二.三级 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八条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 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其符合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核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十条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况材料.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七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 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辖区所在地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第三十二条.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并将审核分配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按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 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2倍收取房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的租金在届时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 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相应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使用住房 及时缴交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配合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视同放弃本次申请 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 其他放弃申请的情况 第四十条.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三,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连续3个月以上的,六,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经教育仍不悔改的,七、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八 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合同期满或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 经出租人核实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应当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 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的,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地税.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融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 管理及利用等工作.详细记载规划。计划 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四十六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各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四十九条、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 计划,建设.分配 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 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九章,其他第五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 向本单位,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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