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 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 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包括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新城,下同,人民政府。包括管委,下同 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 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二 坚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三,坚持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四。坚持目标责任。分工合作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县 区人民政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房产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拟定相关政策,并牵头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物价 民政,税务。公安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所受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做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与组织协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二、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不受收入。工作年限等限制。企事业单位职工 员工.租住本单位、经济和产业园区。新城、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工作年限等限制。具体办法由各企事业单位.经济和产业园区,新城。草拟报市房产局审定后实施。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包括年满18周岁的单身家庭.下同,钦州市及城镇享受公共租赁房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在本城市.镇、内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按市内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就业未满5年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三,外来务工人员、指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城市、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市人民政府将在我市城市。镇。工作生活超过12个月。有稳定的收入、在本城市。镇,内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各类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三.多渠道筹集房源和建设标准 一.多渠道筹集房源 1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 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面向市场收购,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也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企业可在自有的土地上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给企业的内部职工居住,3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在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新增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项目的住房建筑总面积7 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 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或廉租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 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办理规划、开工 验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市 县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或廉租住房,配租、4 结合场镇改造、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5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 建设标准 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6 鼓励各县区 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建设标准,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2.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4。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三.项目审批.1。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先向市 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市,县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发改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手续.2.对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审批方式办理,对在商品房、经适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核准方式办理、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备案方式办理.四、政策支持 一 土地供应,1,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 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2 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3。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 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 必须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 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 不得出售、二。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在中央.自治区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投入、社会企业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业机构自建或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和机构自筹,三 税费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 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五.明确投资者权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鼓励各类机构.企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出资比例分享权益,并在合同及权属登记证明书中明确,五 加强租赁管理。一。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 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原则上按市场租金的80。确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 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 每2 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仍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三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五,市.县区房产等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市、县区房产部门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六。市.县区房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 管理及利用等工作 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制订,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并向社会公布,八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市 县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申请顺序予以轮候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六,监督管理,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体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 财政 国土资源.监察,物价,民政,税务、公安及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收入认定制度。落实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合理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 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 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同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由政府出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公开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四、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五。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