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 城市供水条例,和,广西城镇供水管理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是自然界的宝贵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城市供水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三条 钦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要坚持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切实搞好建 修.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做到优质 低成本、确保安全供水,严禁利用供水搞不正之风.第五条,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 作为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适应经济开发和人口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水源,水量和水质条件,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第七条。为确保水源水体不受污染、保证生活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发展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区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八条、在市区范围内.凡需要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依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按计划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几经批准自行采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量开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装表计量。每月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所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我市水资源专项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条.凡自备水井停用或报废时 应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封备案,如需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批准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努力提高供水质量.切实做好用水户的服务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努力做到安全供水.除意外故事外,因维修、更新,扩建等工程需临时停水时。应事先通知用户作好贮水准备.用户应给予配合、共同做好供、用水工作.第十二条,用户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申请用水 须办好下列事项方得接水,1,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 2,按规定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交清有关费用 3。用户安装所需的材料可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供应,也可由用户自备,但需经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4。用户接水需要破路和处理阻碍物.如下水道 电缆、拆迁.征地.砍树等、时.应由用户向有关单位办理相应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用户负担 第十三条,新建或扩建的单位用水应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 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根据用户用水情况确定安装水表口径,单位或个人增加供水量时 应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缴交增容费 第十四条,配水管道的安装一般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施工、如需委托外单位或个人施工时、应经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核发的安装资质证书 完工时应交竣工图。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并缴交安装工程总造价5,的验收费,验收合格才能给予供水、第十五条,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我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我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为保证安全供水.加强开源节流 便于维修管理,由用户投资敷设的给水管道。产权可视具体情况移交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按规划需要和供水能力。在满足原用户计划用水的情况下.可以发展新用户或更换不合理管道。用户不得干涉,阻挠。管道维修费用按产权权属划分,产权属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由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用户的由用户负责.第十八条.为保证正常供水,表前部分的供水设施。闸门 消防栓 管线等,用户不得变动或启闭、第十九条,为保证水质,用户的自备水源或回收利用废水,不得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供水管道直接接通 有可能引起污染自来水的用水管道、必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第二十条,为保证管网水压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在自来水管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安全优质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管道,闸门 水表 消防栓等一切供水设施上挖坑,取土、开沟,修建房屋、堆放杂物,种树绿化,种植农作物等.以免发生事故,为不影响水质 在水厂生产区或独立设置的水源井 泵房、清水池等的外围不得建厕所.粪池、污水坑道 或放置有毒物品等。如确因建设需要更动供水设施、必须事先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联系、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视情况安排迁移,更动、但费用和材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水表是计量器材,用户装用水表均需送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检验合格方能安装.水表及表前制,闸门,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加铅粒封装。水表的安装 拆除.校验,维修,换表权限属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用户水表需要修理时 按规定交维修费用。第二十三条、水表井由用户按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规格自行负责修建,当用户发现水表损坏或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维护,更换,第二十四条 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每月定期抄表一次 按抄表数字向用户计收水费。收取水费以总表为准.用户分表只作为内部计量.总表与分表如发生误差,由用户自行协商解决。不得借此拖欠水费,第二十五条。凡有银行开户的单位应办理水费托收事宜,其他用户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携带自来水费缴纳卡到指定地点缴付水费.逾期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足0、5元按0,5元收、逾期两个月不交水费者,即予拆表停水 第二十六条,当计量仪表失灵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计量时 其用水量一般接前三个月平均数收取水费,第二十七条、因用户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经通知在一星期内仍未解决的 按每月行度递加50。收费 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抄录者、停止供水、第二十八条。凡用户的水表一般每两年清洗校验一次 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派员清洗校验.用户按规定缴纳校验费.第二十九条、用户月用水量不足底度者.均按规定的底度收费,当用户的实际用水量长期、半年以上 小于或大于额定流量时 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有权按用户的实际用水情况.改小或加大水表口径。用户不得拒绝、阻拦。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十条,用户停用自来水,应先到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发生变更.包括更换户名,账号.需到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私自转让.过户时.原用户应结清一切欠费,否则由新户负责、第三十一条,我市公用消防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启用。包括消防队.公安部门演习用水、必须在用水前到市自来水企业办理手续.计收水费、因火警使用自来水所发生的费用,由消防部门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 第三十二条,洒水车、公共厕所、环卫。绿化、市政建设等市政用水应一律装表、按表计量收费.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外以罚款1000,10000元 情节严重的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来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工程造价的5,10.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所用的一切器材停止供水和追回水费外、每次处以100 1000元的罚款、其所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负责、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一.擅自在表前供水管道上接驳用水的。二,擅自在自来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三 擅自启闭表前阀门 私自改动水表前管道和水表位置的。四 非因火警而未经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启用消防栓的 五.将自备水源或回收废水管道与市供水管道接通混用的。六 擅自拆卸水表或用不正当的方法使水表滞行。失效或损坏的。七 擅自在市供水设施范围内挖坑.取水,开沟.建房、堆放物资.排放污水,放置有毒物品和种树绿化等 八,违反本供水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检举揭发者。从罚款中担取20.作为奖励,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 区 镇、乡 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