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执行日期,2003。03,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 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 高架桥 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 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 泵房等。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 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 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四条,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第五条、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第六条,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 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 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第十条,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 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 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第十一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第十三条.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第十四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第三章,城市桥涵第十六条,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第十七条,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第十八条,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九条。进行城市道路 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四章。市政管线工程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第二十一条.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 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第二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第二十三条,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第二十四条。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第二十五条、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第二十六条。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第二十七条,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 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 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第二十八条,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 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第五章,防洪防汛工程第二十九条,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第三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第六章、防灾害工程第三十一条,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第三十二条、城市消防站 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 平战结、合理布局,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第三十五条、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 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第三十六条,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第三十七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 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 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第八章。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 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第四十一条。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 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第四十四条,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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