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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城区政府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 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 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监察、是指城市建设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综合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卫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法规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 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二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 三.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卫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与具体行政处罚。由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施、四.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破坏城市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滥伐树木.侵占绿地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五。依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负责对户外牌匾,广告。路标。霓虹灯、橱窗.宣传栏 旗幌。标语等设置地点,布置形式的审批,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市建设监察职责,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戒告的行政处罚的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可以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除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 应当依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不清额,对非经营性违法活动罚款超过一千元的,经营性违法活动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城市建设监察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城市建设监察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市建设监察局可在区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城市建设监察局与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政设施管理处。园林处等 五项监察职能.业务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程序,相互制约的业务联系责任制。明确专人传递业务文书、确保及时,准确。提高监察效率和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城市建设监察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负有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建设监察局按规定予以处罚、一.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临时工程时,应有城市建设监察局参加、审批后五日内。规划局应将审批会议纪要。规划图,立面图,底层平面图抄送城市建设监察局作为实施监察依据 规划局对建设工程实施现场放线后 即交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跟踪监察。二。凡经规划部门审批.且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市政建设项目。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在审批后五日内分别将批件抄送城市建设监察局作为实施监察依据.审批后的市政工程挖道项目在规划局现场放线后由城市建设监察跟踪监察,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中,关于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以及路政管理,除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部分外、方面规定,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负责道路的巡查以及涉及赔偿。补偿.恢复原状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四、凡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共绿地使用 树木砍伐等项目,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后五日内将批件抄送城市建设监察局作为实施监察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关于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应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负责对占用。挖掘。损坏绿地、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管理及涉及赔偿、补偿,占用.挖掘费用 补栽树木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五,环境卫生管理处新摆放的各种环卫设施。流动厕所的定位要征得城市建设监察局同意,以保证与周围景观协调。六。城市建设监察局对未经批准按批准要求私自滥建以及违反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违法违章行为、行为人确定的,可以直接处罚 并责令其到行政管理部门对损坏的设施恢复或赔偿,行为人不确定无法处罚的.可以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限期按有关要求养护维修或恢复原状,七 在城市建设监察中发现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违法审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建设监察局应予检查 督办 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市主管领导及监督权的部门报告。第八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可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警告 先行登记保存工具,材料 物品,包括非法经营商品。直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并处罚款、第九条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即,佳木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依据、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对破坏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强制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4.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5。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6,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给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加倍赔偿。7,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8。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9。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10,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1 破坏.改造车行道.人行道、路肩 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的.12,私接排水。占压地下管线.沟渠,泵站、出水口,化粪池,检查井,污水井的,13。将有毒有害的污物,废水、液化气残液超标准排入排水设施的。14、其他破坏 损害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2。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三、对下列行为具体处罚如下、1,供水。排水,供热,煤气等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能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或者未能及时拆除影响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线杆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2 地下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废水或者排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未经批准设置障碍物,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有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挖掘城市道路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 应当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5 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6,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7、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8.临街建筑施工场地或挖掘城市道路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残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下罚款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1日。按照欠缴金额的1.向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第十一条对破坏城市市容的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下列规划予以处罚、一、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4元至20元的罚款,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设置标语 画廊、牌匾 旗幌 广告标志等的,处以每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三 不按规定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办理渣土清运许可证,处以个人4元至20元罚款,处以单位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四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残土垃圾不作密封 包扎。覆盖造成泄露 遗撒的 处以每年40元至200元罚款.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铺装场地影响市容的 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按下列规定罚款、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每块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2。擅自在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七,构筑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擅自对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封闭阳台的.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 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城市各单位 个体业户不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至5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九,各单位超越时限不按责任区及时清运冰雪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500元,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超越时限不按责任区清运冰雪的个体业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清运冰雪要按指定地点倾卸,冰雪垃圾不得混运。第十二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除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外、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1 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2、用于经营活动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3。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三.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 除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四。对在绿地内践踏草坪 私设广告牌。指示桩.晾晒衣服、放牧牲畜。取土采石,倾倒垃圾.堆放物料,损坏设施等,责令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五.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攀登树木,折枝。掐花。摘果、刻字、钉钉 拉绳晒物 栓系牲畜,距树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砂取土,挖窖等损坏树木的行为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六,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剥皮,挖根、除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除责令停止侵害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到期不交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十四条对无理阻碍干涉。拒绝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城市建设监察职能,打击报复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和城市建监察事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城市建设监察有关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就城市建设监察所提问题作出答复、不按城市建设监察局执法监督检查指令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新闻舆论曝光,或按单位 个人的管辖范围。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和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城市建设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市建设监察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据.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第十八条城市建设监察局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城建监督,严禁越权审批,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及不作为行为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实施城市建设监察及行政处罚时,应当文明礼貌 秉公执法、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监督、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负责应用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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