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 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结合当前我市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级别价详祥见附表21至7,并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外环东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 外环南路为界线的范围.含古城区 新城区.枫溪区及意溪镇的一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土地用途统一划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 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四种类型,各用地类型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第五条.土地级别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级差收益的高低及不同用途。在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内,划分级别 基准地价级别价表见附表2.第六条、基准地价是指城市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和地价相近的原则.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区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平均价格。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控制价格,不是不作为具体宗地的出让 转让交易价格.第七条.本基准地价均为熟地价,熟地价由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成本.指供水。供电 排水.通讯,通路及土地平整.级差地租等构成。第八条。基准地价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产业政策等因素每隔半年或一年适时进行局部或整体调整。基准地价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评估成果编制后、连同有关编制说明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按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以路线价。区片价表示基准地价,路线价指面临特定街道的标准深度宗地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A类主要临街道两侧成线状分布、其基准地价用路线价表示、根据潮州市区的实际、商业用地共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综合用地共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和居住用地A类共均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区片价指地价水平接近的均质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居住用地B类,工业用地均呈片状分布,其基准地价以区片价表示,根据潮州市区的实际,居住用地B类共划分为19个区片,工业用地共划分为15个区片,第十条,本基准地价是指容积率为2,2以内时的地价、当容积率小于2,2时,按容积率为2 2的标准计价,当容积率大于2、2时,可根据不同用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本基准地价是按各种用途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为标准评估的价格、当宗地的实际出让,转让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时,其地价可按不同用途的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修正.第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准公布后.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为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宗地的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出具体地块的标定地价.第十三条,商业,旅游 娱乐,写字楼。商铺,宾馆,商品住宅,高级娱乐设施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一级土地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以及投标。竞买的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国土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应根据用地功能和级别进行宗地标定地价评估。补交地价款,收取地价款标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进行区别对待。对55号令出台之前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40.收取。55号令出台后对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扣除土地使用权土地取得费、征地补偿费 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税费。不包括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投入费用以评估价每亩不高于5万元.的40、收取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功能和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报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工业用地 居住用地和其它类型的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的,须报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取地价款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执行.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改变用途时该地块的后的标定地价与原用途地价。以原实际出让地价或标定地价高者为准、的差额补交地价款,老城区内老的企业。国营、集体,若搬迁至新区,另建新需要改变厂房的 办公场所的土地、旧址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改变用途后的标定地价的4010,计收地价款.其中30.返回该企业用于扶持搬迁到新址的建设。第十六条、私人住宅用地转让 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其地价款按,祖遗宅基地和或集体分配,购买宅基地、区别收取,两种土地使用权来源分别按标定地价的20,和30 收取地价款。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潮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潮府 1997.26号.关于公布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潮府,1997,27号,同时废止,原来的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