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称污水 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 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有调蓄功能的河涌。绿化地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负责管理。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和管理,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排水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排放和处理.污泥清理,排水水质和水量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 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 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 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六条,对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规划、明确排水目标与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排水设施的规模 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排水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辖区内排水规划 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并与辖区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与规模 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行政区域的排水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和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数字化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镇排水设施勘察测量.排水许可材料档案管理及排水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管理 维护和升级工作、不断完善本市排水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实施单位、第十二条。新建、改建 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 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建设生态排水设施。充分发挥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 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第十三条,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及环评批复意见.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环评批复意见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 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并与本市建筑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衔接、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涉及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室外排水接驳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管理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涉及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室外排水总图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室外排水竣工图等相关资料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重建 并负责返修或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竣工档案,其中验收合格后的。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 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五 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应当按照.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以下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二十条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 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废水 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先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 排水主管部门等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档案。及时共享排污单位取水,排水,排污等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市排水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 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 应当与相应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以及污水处理服务合同进行污水处理、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二十五条.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财政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行单位由市排水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依法确定.养护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七条,排水设施维护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合同的要求.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因抢修或者特殊养护,维修作业影响正常排水的 排水设施维护运行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需暂停排水的.应当提前告知受影响的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发布通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公共排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和相关应急方案报市排水主管部门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全部的封堵物、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现场验收 第三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事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划定本市范围内内河涌宽度规划控制线,划定内河涌管理范围.并设置警示牌,各项建设不得占用内河涌、确需占用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维持现有河涌宽度,不得破坏内河涌的防洪排涝体系和航运功能.第三十一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三、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 占压 损毁 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盗窃、移动排水设施 二、向排水管道进出口 检查井,雨水篦子和排水明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等废弃物 三 将油污。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四.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物质,五,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六,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在内河涌,明渠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覆盖内河涌.明渠、二,在内河涌,明渠中设置拦河、渠,网帘渔具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以及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三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违反排水管理行为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1998。59号,和。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府办,20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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