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47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 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第五条各县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区 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 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 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 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三,查阅有关资料,四 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