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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商丘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建.2011 7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现将。商丘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秩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通知。豫建.2006,11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含梁园区,睢阳区,内建设。施工 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市经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合同后7日内 需将合同送招标办备案、并填写商丘市建设工程中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合同原件,二.中标通知书 三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人履约担保、四.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五,项目经理资质证原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 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第七条.施工单位中标后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说明表,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存工地备查、第八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擅自更换,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故事,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死亡.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在商丘市建设工程中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书中予以注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存工地备查.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条件一致。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总分包情况和项目施工面积进行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备案书一致.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四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五、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说明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六,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载明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化、理由是否充足。七,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 转包,违法分包的.八,施工面积与中标面积不相符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第十条,建设、施工等单位有下列行为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 还应记入诚信档案与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厅予以公布.一,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三,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备案书登记情况不一致的.五,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转包。违法分包的,六.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七,施工面积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的、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与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厅予以公布,一 施工现场管理不在岗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三。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任务的。四。施工面积与招标文件不符的。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商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记录将作为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重要奖惩依据,第十三条。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 招标办将根据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与不良行为记录 并上报省厅予以公示.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20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 3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分值达10分的,清出本地建筑市场,依法取消其半年至1年投标资格或招标代理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分值达8分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1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 累计分值达7分的。取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相关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10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 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3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同一专业活动,累计分值达8分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资格2年.累计分值达7分的 依法责令停止执业资格1年。累计分值达6分的,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累计分值达5分的 取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外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停止其在商丘市六个月至一年的投标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给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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