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巴中市,县,区 乡各级政府应成立巴中老区公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 并按照政府负责,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的原则.出台建设优惠政策,在土地及林地审批和调整,地材料场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支持,发动各部门。社会各界从多种渠道筹集配套资金、发动群众自愿,积极、无偿地通过投劳捐资等形式支援农村公路建设,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交通厅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审批,划拨部补助资金,安排省补助资金,并成立巴中老区公路建设督导组.负责领导相关项目建设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受厅委托对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归口管理、承担省督导组日常工作、实行督导工作制度.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助解决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对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的管理力量和项目设计工作进行技术支援的具体事项.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巴中老区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省交通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巴中老区公路项目造价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第六条,巴中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督,管理职责 巴中市交通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成立专门的督导和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督导和管理办法 具体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巴中市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具体负责巴中老区公路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同时应建立巴中老区公路项目中心试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设备和人员 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巴中市公路造价站具体负责巴中老区公路项目造价的行业管理工作,二、负责组建市级项目法人担任部分干线公路项目业主 第七条.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督.管理职责,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通乡公路的前期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进行检查.督促 指导,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完成通村公路的设计.指导项目建设.二,负责组建县级项目法人担任通乡公路项目业主。第八条,干线公路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则为巴中市,个别前期工作已由县,区.完成或技术相对简单的干线公路项目经市.县,区,协商。可由县 区。作为实施主体。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县 区.级业主.其实施主体不得变化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担任项目业主,公务员不得兼任项目业主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第九条.通村公路的实施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和监督,群众是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和依靠力量 县。区。交通局应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敦促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动和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进行通村公路建设 第十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法人对项目资金筹集和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全面负责,项目业主应具备足够的管理力量。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进度报表 质量工作动态 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协调好各从业单位,确保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