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二。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1,颁发施工许可证,2,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5、对地基基础 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6、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7,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三,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四、开展工程评优活动,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一,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二.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四、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五.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 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2,10层以上.含10层。3,跨度18米、含18米.4,有地下室的工程。5,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第六条、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第七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1,施工许可制度 2、施工图审查制度,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齐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 2001,43号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 市重点工程 二.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 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第十六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 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 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 板。柱及有关试块 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八条.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 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四十一条、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第四十二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科技创新、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第四十八条,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第四十九条,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 资助技术开发、第六章,质量创优 第五十条.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 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 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第五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第五十二条.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 的原则 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 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 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 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 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 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2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罚外 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3。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第五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 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 并处以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0 月1。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