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镇区.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是城建档案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建规划局委托 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各镇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设置城建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城建档案事业列入本市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资金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第二章,城建档案馆第八条,市城建档案馆是保存和管理全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其馆库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达到库容充足,功能齐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配备足够数量、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包括档案管理,工程技术.声像技术及信息管理等专业人员 第十条,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省 市有关规定 二。负责接收,征集、保管本市重要的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三,对各镇区及全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并组织业务培训.四,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资料,五、组织工程档案预验收.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 室 负责接收和征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其内容是、一,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等档案,二。城市规划基础资料 包括城市经济.城市人口。地形地貌.矿藏资源.地震.气象,地名 城市历史沿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城市综合资料和其他综合性资料等、三.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档案 四,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 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五、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厂。发电厂,站。变电站。仓库建设资料等工程档案.六、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民用仓库和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服务类等工程档案,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涵 隧道、环境卫生等工程档案,八,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工程档案,九。交通运输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 水运,航运等工程档案.十、园林。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十一,市容环境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 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工程档案、十二.城市防洪。防震,人防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 防汛,防灾。抗震。气象.人防等工程档案,十三。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综合地下管线.工业输送管线和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管线等工程档案 十四.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十五,城市建设科研成果档案 包括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以及工业、民用,市政。交通运输.环保环卫.园林等设计档案。十六 本市建设、规划系统内被撤销机构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档案及镇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属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各镇区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镇区城建档案室报送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编制和验收第十三条,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市城建档案馆和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合同时.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列为合同的内容、并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 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程监理单位除负责收集,移交监理档案外.还负有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汇总、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后.应对工程档案进行跟踪和技术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七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 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竣工档案认可文件、第五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移交.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一套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凡经城建档案馆、室,核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对改建.扩建、维修重要部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馆 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 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二十二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档案纸质材料须优良、并使用不褪色的书写墨水,字迹和图形清晰。图物相符,所有竣工图应当是新蓝图.竣工档案的各项签证手续应当完备.整理编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六章、城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保管应有充足的专用库房,库房须保持适当的温度 湿度.应具备防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 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对破损,变质的档案 应及时采取保护 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分类 并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开放档案目录.编撰档案史料.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查清地下管线情况 保障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质量并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利用未公开的城建档案 应经原报送单位或个人许可,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局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二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并报市档案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前应查阅城建档案,未查阅城建档案而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工程。是指在城镇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人民生产有密切关系、由国家、省或市确定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主要是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和交通.通信.能源,水利.体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 教育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东府、1990。4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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