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系统组件5.1 储存装置5 1、1.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 容器阀 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 减压阀 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 6MPa。或、2 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 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3,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执行、4.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5.1、2,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 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 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5.1 3,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5 1。4,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5。1 5 当采取防湿 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