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藏政发。2009.6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加快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程.实现地质找矿大突破、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2号,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 国土资发 2008 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提高地质勘查效率,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发展.在我区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我区从事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二.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在我区开展勘查工作。但勘查项目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勘查设备必须满足勘查项目工作的需要。且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下资质和区内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不能在我区承担委托勘查工作 持区内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不得超过10个.且本单位持有探矿权的。不得从事委托勘查业务 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 三、地质勘查单位要依法签订勘查合同,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事项,除不可抗力外.中途不得变更勘查单位,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探矿权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四、严禁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对违反上述第 三 四、项规定的,将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的要求、同时、做出不得继续在区内继续从事地质勘查业务等处理。二,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探矿权的登记管理。五,严格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类管理制度,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区探矿权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要求.在青藏专项规划区域内。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 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青藏专项工作成果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 通过市场方式有序出让探矿权,六,逐步构建地质勘查有序退出机制.为实现整装勘查。整体开发的目标,防止圈而不探.各探矿权人必须加大勘查投入力度,加快勘查工作进程。1.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促进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通过引进有资质.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加大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实现我区找矿的重大突破,2.每个探矿权、预查及普查阶段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四年,原则上应在六年内完成从预查到详查或勘探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 对大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八年.到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3,对2005年以前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3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至今仍为普查阶段的,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工作阶段提高到详查阶段.对2005年以后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6月30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 逾期仍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不再为其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及转让登记手续,4、对已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在三年内仍未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5,探矿权每次延续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 缩小勘查面积,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面积、6 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区域 涉及社会出资矿业权人范围的,矿业权人可选择独自勘查,与青藏专项合作勘查或退出勘查、独自勘查和合作勘查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筹部署.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的规定开展工作 独自勘查取得的成果归矿业权人享有、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按出资比例共享 退出勘查的 对前期勘查投入进行评估后。予以合理补偿 对既不独自勘查或合作勘查,又不退出勘查的、探矿权.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七、切实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 1。逐步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探矿权人需要出售探矿权的,必须提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中心进行委托登记,并由交易中心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以市场方式进行交易。严禁私下买卖探矿权.未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探矿权,不得办理探矿权转让登记手续.2。属国家核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其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可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但协议的探矿权价格不得低于经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3,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之间只能转让一次.对超过一次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4,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 合资勘查 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进行查处。5,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前,其勘查成果报告必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6,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须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转让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八 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项目,都要由承担该项目勘查工作、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查设计。设计除满足勘查技术规范要求外,要有与总体勘查时限相适应的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度计划、勘查设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区内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勘查项目设计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九、勘查工作应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范围内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切实做到查明矿区矿产资源整体状况,除大型以上矿床确需分矿段详查,勘探外.在普查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分立探矿权进行部分开采或转让、不得以矿区局部勘查代替矿区整体勘查 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勘查设计.十、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必须执行勘查项目半年报 年报和成果报告制度。按时报告相关情况 十一。对由探矿权人自行实施勘查的 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四、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登记管理,十二 严格采矿投资主体准入条件和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审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与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1,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 事业、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实缴 应不低于5000万元。对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低于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增资工作或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 注销其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不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算投资额60.的现实资金实力。2,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山的采矿权申请人。要具有不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算投资额70、的现实资金实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3.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矿山地测机构,地质、测量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相关人员聘用材料必须齐全.属实.否则,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十三 严格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在矿权范围内,地表探矿工程必须完全或基本控制矿体边界。即矿体的最终边界由见矿工程和未见矿工程有限外推或以米。百分值确定 控制矿体延深的探矿工程必须完全或基本控制矿体边界,矿体埋深较大的,自矿体地表最低出露点算起。斑岩型铜矿的控制深度不小于600米.其他矿床的控制深度不小于200米 2。申请开采铬铁矿等形态。产状,成矿规律比较特殊、单个矿体规模小,勘查难度较大的矿床以及产状平缓 分布面积大的沉积矿产和体积巨大的建材类非金属矿产时,采矿权申请人须说明矿体控制程度的合理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3,开发利用中型及以下规模金属矿产.其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大型矿床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勘探。当不进行专门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采矿时、其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利用的对象必须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以除边界品位以外的其他工业指标圈定并估算的全部矿产资源储量、且332类别以上矿产资源储量之和不得低于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的70,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4,矿山企业续办采矿权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必须符合上述第3款的要求,凡矿产勘查工作不符合上述第3款规定的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得出具.可以作为矿山设计 或建设,依据 的意见、新建矿山不予划定矿区范围.不予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已建矿山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十四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必须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资源 严禁采富弃贫,浪费资源。五、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十五 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1,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组织领导 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管理,并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 提高大家对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认识,同时,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和矿业权人权益,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杜绝不当的和违法的行政行为.同时 大力推进矿业权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严格行政审批管理.防止越权行政,1 继续实行自治区.地。市,两级审批采矿权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除砂石,粘土、石料等普通建材以外的采矿许可证.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任何采矿许可证、2,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否则,不得对外发布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出台违反上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的制度或规定 十七、严格行政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1.切实履行属地化监督管理职责 严肃查处违法矿业活动.地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的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要求开展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2、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备案登记,年度检查等制度 地,市,县。市、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矿业权登记备案工作 探矿权备案时,不仅要有探矿权人,而且要有勘查单位的所有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实人实名制予以登记.否则不予备案,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年度检查工作.要把各勘查项目完成设计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除当场制止外、应在年检报告中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使备案登记、年检等工作成为管好矿业权的有效手段。十八,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1 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在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矿山开采前 矿山开采企业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批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上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通过审批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期间。要将各项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分阶段落实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同时进行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试生产期间,开展环境保护阶段验收 向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准入和审批程序.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建设期,开采期的环境监督检查,督促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同时、严格审核试生产。核发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环境全过程监管机制、十九,加强对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严格矿山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准入。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矿山勘查活动、区外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得到备案核准后 方可在西藏从事矿山勘查活动,2,严格采矿权登记安全监管、采矿权申请人的安全设计 设施以及安全专篇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3,落实安全规程.严格按照规范勘查。矿山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野外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以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规定,矿山地质勘查的平硐 竖井.斜井、在100米以上的,应做好支护,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安全设计,设施应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否则,不得从事坑探作业.4。明确探矿权人的安全责任,探矿权人对其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探矿权人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没有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5,矿业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非法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 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