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 2013、5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 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3。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2013年1月30日、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即乡村建设 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即集体土地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乡规划 村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或审定的规划实施的村民住宅建设、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在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本办法规定由镇 乡.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办理申请材料的签收和规划文书的送达,第四条、许可依据和要求.乡村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规划进行规划许可,未编制乡规划,村规划的,可依据经依法审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 绿地 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乡村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第五条.申请主体、乡镇企业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村民住宅应由村民提出申请。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六条,办理程序。乡村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办理申请材料的签收的 申请人可到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 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区县.自治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 审查与决定,1.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或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土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定规划设计要求。2,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根据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持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城区的乡村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进行放、验线.区县、自治县.的乡村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确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时,明确是否需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进行放,验线、三,通知与公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审查复函应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完成审签 并在审签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或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图应在签发后予以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第七条 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的申请材料,乡村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3 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证明 原件1份,4,拟建设范围涉及原有土地确权范围的。需提供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涉及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外进行建设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条件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拟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别情况。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纳入国家和重庆市环保主管部门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拟建乡镇企业的登记备案文件,限乡镇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8.1 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中的管线项目的实测现状地形图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9、专门管理区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限在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的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的.图集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2,农用地土地转用审批手续,限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需要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凡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需要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以及建设业主申请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 第十条,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乡村建设规划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执行时间,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