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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未通过安全生产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社会和谐稳定红线。未通过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第七条 除国家批准勘查开发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设置和流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砂。石.粘土的矿业权由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市 行署、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和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应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责任落实情况的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开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发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 水利.林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气象等部门,依照职责 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年度投放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查制度.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应与储量规模相适应 生产设备和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矿山生产的需要,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开采活动、在开采主矿产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矿产,避免浪费。保证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应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第十三条。矿业权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作业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环境和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矿山安全设施应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第十四条,矿业权人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矿区农牧民参与开发或就业 建立合理的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共同建设和谐矿区。维护社会稳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监督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开采的矿产和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行为.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权限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十七条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矿产资源的,进入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等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各地,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越权审批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三条红线、监管责任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接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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