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业经五届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 规划,市政.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优惠政策和建设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供应。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有偿转让,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三.以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 开发总投资30.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 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小区配套建设服务功能,第三章。购房条件,第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阳江市市区户口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户口,二 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三。无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未享受过购房或房改优惠政策 对第。二 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租住直管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 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四章。购房程序,第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 申请人凭身份证 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二,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现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将相关资料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三、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在阳江房管网站或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示。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凭准购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及户口簿 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未就业的、提供待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现役军官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第五章.价格管理、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售后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售、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的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购买.购买价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第二十二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 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的、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办理相关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第二十三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处理,第二十五条、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 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二、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 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或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和管理执行本实施办法。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 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成本价。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该单位购买.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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