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阳住建、2012,53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向我局书面反映,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移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在阳江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配套用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配套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 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配建公共配套用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范围,开发时序以及移交等事宜、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用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约定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无法按规定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规定标准缴交公共配套用房异地建设补偿费。异地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由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配套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半年内将公共配套用房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移交时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与开发单位签订.公共配套用房产权移交书,第七条,公共配套用房委托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与相应的使用单位签订物业租赁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履行维修管理义务、公共配套用房所收租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八条.公共配套用房使用单位的日常运作按照行业性质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第九条,对移交的公共配套用房进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由房产登记发证机关代为登记。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发房地产权证,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不得办理小区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第十一条。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设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指标,第十二条,自2008年8月11日,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 施行以来,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 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完善相关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各县 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共配套用房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