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 眉府发、2011、45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 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眉山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调整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容积率的条件 一,申请调整容积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依法取得土地、2。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 3、该项目无房地产纠纷和群众投诉,4、调整后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5、不改变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原则上不突破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二.政策性拆迁安置小区不调整提高容积率,二.调整容积率的基数,一.通过招拍挂依法取得的土地 以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作为调整提高的基数、二。未经招拍挂取得。尚未建设的土地 取得土地的协议中已经依法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协议约定的容积率为调整提高的基数.未依法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调整提高的基数为2,0,三。经批准实施旧房改造的土地.取得土地的协议中已经依法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协议约定的容积率为调整提高的基数,未依法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调整提高的基数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的现状容积率,三,调整容积率的技术要求,提高容积率后 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强制性规划指标应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提高容积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补缴超出容积率基数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其计算公式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 增加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新容积率,容积率基数,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定。五,调整容积率的办理程序.一、开发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提高容积率的理由。二.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组织专家对提高容积率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若提高后的容积率未突破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不组织论证。三,城乡规划部门将提高容积率的事宜在规划部门网站以及项目所在地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必要时组织听证.四,国土资源部门对提高容积率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五.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论证结论 土地出让金测算结果、公示情况等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六.开发单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土地已交付使用的、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9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土地未交付使用的、在土地交付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 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事项失效。七.开发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城乡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单位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八、城乡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六 本通知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区县可参照执行.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1日发布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眉府发,2010 12号.中关于容积率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