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第四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六条,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 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 报乡镇。街道.审核.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五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九条,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二 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三 出卖 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 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 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