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政府,企业及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产水平和获取信息的能力而进行的各种信息网络,信息系统 信息工程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第三条,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互联互通 资源共享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适度超前地实施信息化建设,第四条、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化工作。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应用培训。信息安全以及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信息化工作进行规划 管理.监督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服务部门,技术上负责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共资源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建设,管理.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进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本县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市政府各部门 各县区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人。并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第二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六条。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第七条,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 各县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第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三章,信息产业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 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源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积极鼓励开发和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第十三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第十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第四章、信息工程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对信息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网络安全.资源共享,技术标准、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 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凡没有办理审核的信息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在本办法未实施前、已按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建设信息应用系统的单位.其信息应用系统的深入完善和推广应用 应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凡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信息工程,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择优确定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及设备选型等内容须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相符,并须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核对无误后方能启动招标程序,第十八条.为了保障信息工程的质量,避免出现肆意修改技术参数.更换硬件设备 修改软件功能等行为 杜绝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现象 全市应推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需全程跟踪信息工程的建设 严格把好质量关 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技术参数,其变更清单必须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审核同意.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的承建 信息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的监理.第十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具函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招标书和监理意见进场验收、并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根据验收小组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二十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电脑.打印机 复印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处置由市财政局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的申购,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存量,配比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各单位的残旧。老化办公设备 实行报废审批制度。由各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设备报废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报废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并出具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市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结果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审批,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内先进标准。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凡是没有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网络建设和网络租用费用、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信息安全、避免重复建设。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广东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第五章 信息资源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职责 机构运行或者开展社会活动时所产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具有一定社会应用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均归政府所有 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实行部门垄断。市政府和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对各领域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宏观指导和监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和各部门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对纳入全市范围内信息化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 必须提供共享接口,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数据交换,实现互联互通.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将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履行开发,更新信息资源的义务,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网上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无偿查询.第二十八条。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妨害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实行发布单位领导负责制.第六章,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信息网络专用管孔.由管道 管道出入口 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 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河源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市政府批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网络管道的统一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公路部门协助做好信息传输网管道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 编制本地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场运作 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新建小区,要把信息网络管道纳入小区建设规划、与小区同步建设、信息网络管道实施统一规划建设后,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其他管网,十年内原则上不批准其他新建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已建的信息网络管道,要在两年内逐步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地下管道,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确保信息安全、所需费用由有关管线运营商负责,第三十四条.信息网络管道投资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作为管道资源的补偿、同时根据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街道损毁补偿。管道租赁价格须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需到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纳入市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图纸资料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管道经营者要建立管道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七章 无线电管理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罚则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没有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擅自投资建设.或者没有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建设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不提供共享接口。或者不将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或者不履行开发。更新信息资源义务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中其它条款的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政府。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各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河府。2004、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