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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2011。2,17。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现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夜景灯饰,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投影灯等各类电光源 进行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三条,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饰、一,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 二,临河,湖,道路和其它具备特殊功能的道路及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三.广场。桥梁.湖岸等市政设施。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五 有特殊要求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其它范围 第五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城市夜景灯饰的审批及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建成的城市夜景灯饰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应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的范围、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配置夜景灯饰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督促.指导、管理其它建,构,筑物业主单位配置夜景灯饰设施 东坡区政府,公安 工商、文化,电力 交通,气象.商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夜景灯饰设施上发布广告的、严格按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六条,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鼓励单位和社会力量投资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建设.第七条,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夜景灯饰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灯饰总体规划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新建建 构 筑物上的夜景灯饰建设坚持同步设计 同步报批.同步验收原则.由业主单位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完工后按竣工验收相关程序和规定与建.构、筑物同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 构。筑物上的夜景灯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城市夜景灯饰工程由建设单位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护.其它建设项目的城市夜景灯饰工程由所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使用者负责设置和管护。第十条。设置夜景灯饰 应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进行,第十一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同时设置防火,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城市夜景灯饰安全由设施管护单位负责。第十二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涉及各类地下管线的,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第十三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避免灯光直射居民住宅内 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公共设施功能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夜景灯饰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事项的单位和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依法对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五条 城市夜景灯饰工程享受城市光彩工程政策,供电部门应按城市光彩工程政策收取电费,第十六条、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以城市公共设施为载体由政府投资设置装饰性灯饰设施的.其维护.管理和使用费列入城市维护计划,第十七条、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在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范围内、夜景灯饰应按以下规定亮灯.一 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 筑物。主要特色街区 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河道、广场及其它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夜景灯饰每晚亮灯。二。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面的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夜景灯饰,值节假日或重大活动 夜间应当亮灯 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20。00至22.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9 30至22 00,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单位或个人不得延时开灯、提前关灯,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延长1小时,特殊情况下.按市政府要求开,关灯、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设置夜景灯饰的、二 夜景灯饰设置任务完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第二十条 对损毁 偷窃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 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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