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 隧道等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管线。公共资源建设的规划许可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城市道路挖掘的执法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未经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规划许可 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第五条、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协调市城市管理部门.各管线单位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 维修计划后,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维修计划和各管线单位的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 用于统一规范,协调全市各城市道路挖掘活动,并负责对城市道路的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由施工产权单位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设施赔偿费。垃圾处置费后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方可实施挖掘 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并办理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管线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经规划管理部门现场确认,申请人不再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三.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 现场围蔽及安全施工措施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三级以上资质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现场勘察和拟办意见 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做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范围和收费标准。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程序、时限 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三、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一、申请在国家法定节日及全市性的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非常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城市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重置城市道路挖掘赔偿费,三.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在批准挖掘期限内、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 确需变更.挖掘道路许可证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的期限.地点及范围。因变更减少挖掘时间或者面积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与实际所应收取费用的差额.市城市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其他特殊要求,确需取消,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取消的理由。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已进行挖掘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退场,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应首先向市城管热线报告 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现场查看确认后,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保证道路挖掘施工安全和道路恢复质量。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危及公众安全的。在实施抢修前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第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大面积挖掘城市道路应分段实施 完工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二。在施工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三。按公安.交通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 并按规定实施围蔽作业.维护施工安全 四 挖掘产生的余泥,应在当日内清理完毕、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 并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第十四条。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 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顺道路方向施工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第十五条,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第十六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内清理场地、并报请原审批的市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管护维修单位到场 验收通过后,管护维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场修复路面,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二.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的,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或超期限超面积挖掘城市道路 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恢复原状,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或者作出不予批准挖掘决定 未告知申请人理由的.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三、不严格执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各区县,经开区,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