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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现状地形图测量要求的通知渝规发,2010、140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确保现状地形图测量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更好地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测绘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经局法规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主城区1。500现状地形图测量要求通知如下.一。现状地形图应表示施测时工程范围内及周边测量控制点,各类建,构 筑物及附属设施,地面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 地貌。植被等各项地物 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的现实状况、并着重显示与城乡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二.现状地形图平面基准应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数据标准采用。重庆市基础地理信息电子数据标准。DB50 T286 2008.三、现状地形图测量范围应以满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为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从所需地块向外施测50米以上.建.构、筑物密集区域,应将所需地块周围相邻建、构.筑物施测完整 并测注其顶部高程。四。现状地形图测量中涉及的高压电力线应测注线高、线宽.根数及电压等要素 并应连线完整.五.须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现状地形图所覆盖区域的地下管线 含隧道.人防洞室及各种地下管线等.现状探测工作,并与周围市政管线联测、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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