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工作,推动梅州振兴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梅州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第三条,梅州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两大类.统称为市重点项目.正式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可完成报批和招投标程序 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以及未竣工重点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预备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 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 协调,检查和考核.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织全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中长期规划编制。项目推进全过程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管理,市重点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第六条,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第七条.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协调,跟进和督查工作 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建立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 责任单位,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 市直、含省属驻梅、跨县境线状工程项目由市相应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承担牵头协调推动重点项目申办手续、指导实施 协调服务,督促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对重点项目推进负直接责任.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产业、民生项目 以及纳入市年度重点推进的项目.责任单位还应牵头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跟踪落实项目推进工作、第九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是指责任领导和挂点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的制度.责任领导。项目责任领导按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工挂钩.对项目全程推进.协调承担主要职责。挂点领导.项目挂点领导为项目联系领导、协助推动项目建设 由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挂点联系、挂点领导原则上每季度深入项目单位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确保重点项目有效推进.第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办公会议制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分析会,对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市重点办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任扩大会议,分析进度,查找问题,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和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责任领导和挂点领导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第十一条、建立市重大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重点项目工作进度月报制.项目责任单位每月5日前将所属市重点项目上月进展、包括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存在问题,拟采取措施等,情况进行收集.上报市重点办进行汇总分析。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重点项目存在问题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沟通情况,按月向市重点办报送市重点项目建设动态。第十二条,统计部门依法统计重点项目相关数据 并在当月收到市重点办报送的市重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及时研究市重点项目进展与统计数据的差异和原因 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可申请转为本年度正式重点项目,市招商引资或其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报领导小组同意 可报市重点办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上一年度未完工的市重点项目自动结转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未完工的正式项目除政策法规等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外。一律不得调整直致项目竣工投产、预备项目需调整的,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四条,建立重点项目策划集中会审制 市重点办在对拟策划重点项目评估研究后、组织市发改.规划 住建。国土,环保。水务,林业 经信,科技,金融等部门集中会审,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控制线 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能耗总量等政策规定 审核项目是否整体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环保政策要求、节能政策要求。水土保持政策要求,分析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数量。难度 集中会审后.各有关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由市重点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集中会审意见,第十五条,建立重点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制 凡是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待遇,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一律采取、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的原则,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收到申报立项材料在限定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市级各审批部门对于已经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收到市政府下发年度重点项目正式文件之日起,由主要领导负责,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部门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明确分工、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 落实业务骨干跟进指导.及时衔接市重点办和项目责任单位,按期完成前期报批工作,第十六条.市有关部门还应根据本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工作、一,实行下限收费,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 事业收费按照最低下限标准收取 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 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二,优先配置资源、对重点项目优先配置建设用地.环境容量等生产要素以及供电 供水.电信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地 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安排解决。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规模、市环保部门要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指标需要,三 优先享受扶持政策。对市重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建设资金补助.以及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市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第五章、督查督办、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工作季度督办制 市重点办每季度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对当前急需督办的事项进行通报督办,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联合下发.并分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 列入督办事项的单位每月底前上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直至督办事项完成.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工作联合督查制,市重点办原则上每季度联合市委督查室 市政府督办室、并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对重点项目的督查。核查重点项目投资进度。对工作推进较慢的市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查工作,对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市重点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 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第六章,评估奖惩.第十九条,市重点办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每年年终统一组织对重点项目责任单位 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建设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评估,第二十条,各县 市、区 政府的考核纳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和各县,市,区,促进梅州振兴发展评估指标,对重点项目工作排名前三位的,予以通报表彰,对重点项目工作不力的.由市政府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第二十一条 对在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无客观因素影响未按时履行审批职责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问责 第二十二条,被督办单位无客观因素影响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予以通报批评。同一事项再次逾期未能解决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效能监察 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按照,统计法.有关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项目退出机制、没有特殊原因.逾期不能开工或年度计划完成不到70.的正式计划项目 违反有关规定骗取优惠政策的重点项目、由市重点办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市重点项目资格 其配置的用地指标等资源调整收回,限期追回其它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前相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