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 切实推进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调动全社会力量绿化美化内江,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及,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川府发 2001 54号 和,内江市区建设项目绿化异地建设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内价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划定城市大.中型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涉及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予以确定绿线范围.第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建设的原则和指导意见。划定绿线,第五条,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一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依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确定的绿地率指标要求 审定绿地应达标面积、对确因条件限制未达到规定的.均应按 内江市区建设项目绿化异地建设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园林景观设计单位进行配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查并加盖 内江市城市绿化项目审查专用章,后.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三,建设单位依据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绿线及审查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确定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绿线验线申请.经现场验线确认后,方可动工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跟踪绿化工程实施情况。确保工程质量 凡未按批准的绿线范围及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和省。DB51,50816,1998 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的。应立即整改,四、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 对已预留有相应的绿化用地、不具备植物种植条件,又需尽快办理项目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需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提前备案申请,并将所需部份绿化资金交由财政局指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专储帐户。待该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时如数退还,若逾期未完善 可交由绿化专业部门用此资金完善绿化。五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自评 填写,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基本情况申报表.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设计方案,施工情况和建设部.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内江市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验收备案书.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配套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认可备案。城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赔偿损失、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城市规划建设,园林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共同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