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3号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 市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 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 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货币补贴为主,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 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 改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 适用原则 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和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等有关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 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结构以二房二厅为主,一房一厅为辅.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申请与核准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 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 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三 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四,批准和公示 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五,轮候,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建设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 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 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 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 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 结构 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 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梅江区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市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 住房等变化情况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并给予警告,第二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