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汝求.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 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 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查、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技术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第七条、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 控告,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竞选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竞选方式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发包给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 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亦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总体指导协调、主体勘察。设计单位 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单位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中非主体部分的某一专业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总承包方不得擅自将主体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分包方 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次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总承包方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方负责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的相关规定 具体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选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由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一.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 体育场馆、医院.公园等。二,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 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三 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四.城市雕塑,城市重要位置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项目,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确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 水利等各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竞选发包的招标投标范围 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抗震防灾的要求 还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人员签字、盖章,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 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作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第二十八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一.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 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育馆、医院,公园等.三。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四、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五.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第二十九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 图纸,设计概算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五,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批复。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送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第三十一条,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 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 经法定代表人签发 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审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结构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进行重新审查,第三十五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县、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协调市内的审查单位在没有审查单位的县.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第三十七条。供电,通讯 交通。能源 水利等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 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不得对无勘察资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注重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利用 并做到适用 安全,经济。美观、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 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产品、更不得使用淘汰劣质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勘察 设计文件负责、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勘察 设计文件负责。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六条,审查单位对其审查质量负责,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勘察单位必须参加基础工程的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以及归档工作,大型 复杂的工程或建设单位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五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单位实行年报管理 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作为年报的重要依据,年报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罚 则第五十一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惠府 2001.3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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