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 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 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 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 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 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 发售招标文件、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八,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 确定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 定标。发中标通知书,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 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 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三。评标标准.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五 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六,合同要求 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 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八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九 投标辅助材料,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五 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第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六 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五 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七、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 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 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读评标纪律,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 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 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第二十八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 开标记录、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六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 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七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的.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四 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