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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一。为贯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许昌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程、促进市区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制定本规程 二.对许昌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进行日照分析,适用本规程,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日照分析.一.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建筑有一定日照要求的.二,在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规划。拟建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三、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位于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 拟建、规划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叠加遮挡的,四.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其他项目、四,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五、一般规定、一,日照分析报告 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经许昌市城乡规划局认可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二、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的日照分析软件、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等修改。导致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单体平面 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四,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资质的其他设计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若复核结果基本一致 应当采信分析结果。五。建设业主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 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六,经日照分析,拟建建筑造成少数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宅不满足日照标准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宅日照时数减少的,建设业主可以与上述住宅的所有人协商,经协商一致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日照损失救济、六.日照标准。一。日照分析对象。1 居住类,普通住宅 老人公寓。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的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二.居住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1。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2,其它居住类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3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室超过,含,四个的、应有两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4,立地式农居单套住宅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层次时,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居室应达到日照标准。5,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 有效时段为9。00.15 00、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 00、四 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五,历史建筑,传统街区 危旧房原地原面积改造不应使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七、日照主朝向、一,日照分析一般只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户进行分析.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 不做日照分析.二、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不论其建筑单体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三,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其建筑单体平面形状及布置分别确定。1。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 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2、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外墙朝向偏南时 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正东西朝向的,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3 点状分析对象 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朝南居室,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住宅至少有二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否则,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朝向,四、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及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但一套住宅只设定一个日照主朝向,五,普通住宅、老人公寓 学生宿舍及休.疗,养院的一个居,寝,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对其中较宽的一个窗户作日照要求。而其它分析对象有类似情况的,各窗户均作日照要求。八。分析主体、客体的确定 一,分析客体的确定,1、以现状 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时段阴影范围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客体 2.上述分析客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开工建设,拟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批准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分析对象和用地性质属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 3,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均不作为日照分析客体。二,分析主体的确定、1、以已经确定的分析客体为中心 以各客体的有效时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为边界 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高度,凡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高层 多层及低层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主体、2.上述分析主体应包括现状。在建 待建、拟建建筑和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3、高度大于4米的围墙若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也确定为分析主体.4.分析主体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 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该分析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能忽略。九.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 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附图一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该窗户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四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五、封闭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七、对于本技术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可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确定日照基准面。十 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许昌市区.北纬34度01分,东经113度49分,二.有效时段 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8,00.16、00.冬至日为9。00.15,00 三.测试日期,按日照标准确定 四.时间统计方式 按累计计算、五。时间间隔。以1分钟作为时间间隔,六、采样点间距,0、6米 七、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1、在已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布点采样。采样点布置宽度一般不超过2、40米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40米的 按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宽度大于2.40米的,按2.40米布置采样点、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2、不论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测试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 90米、十一,日照分析方法及操作程序,一,日照分析时。先就拟建或规划分析主体建成后对各分析客体的日照影响进行多点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现状分析客体,则就该客体在拟建或规划主体建设前的日照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在建客体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建客体均视作现状客体,二。拟建客体只做拟建或规划主体建成后的日照分析,不做建设前后的对比分析。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获批准.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体建筑均视作拟建客体,三 作为分析客体的规划地块,含已选址。只做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不做多点沿线分析.也不做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 十二。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一,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二,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拟建建筑地界以北15米应满足规程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 拟建地块与其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规划地块退界8米应满足规程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三,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纳入日照分析主体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相应日照要求,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15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累计面宽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 见附图三,拟建建筑与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公共用地时.南侧的规划地块退界不少于8米,与公共用地中心线的距离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 采用上述方法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见附图三。四.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附图四,纳入日照分析主体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相应日照要求 五,作为分析客体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遮挡的分析客体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规划管理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实施时.需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十三。日照分析主要资料,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主体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十四,日照分析报告 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一。文本内容,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 拟建日照分析主体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主体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主体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 上述日照分析主、客体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10。分析结论 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 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二。附图.1,日照分析主。客体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主体和客体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 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十五.本规程由许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十六、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新选址的建设项目按此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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