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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它规定第九条,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及土地出让规定要求。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应标注明确分界线 不能突破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规定的各用途用房的比例,建筑内部格局应与使用功能相一致 不得出现有意混淆的现象、第十条,相关概念及指标计算依照,遂宁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图纸规范。相应图面内容应按照规范进行表示、如明确为汽车库,汽车位的,其宽度 高度 进深,车行道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笼统表述为车库.同时在计算车位数时.不得将用地红线以外的车位数计算在内。采用室内双层机械式停车方式的应考虑建筑层高.并按照实际设置的可能性计算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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