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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为.一、各级财政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城市照明具体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城市照明设施实施管理,维护 并承担相应费用,二.由各机关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非住宅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维护并承担电费支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放式小区。不含院落,城市照明设施三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三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申请向辖区城市照明的管理机构移交,1。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2。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3,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放式小区.不含院落、的功能照明及建筑物的景观照明电费由本辖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照明设施进行清洁保养,改善照明效果,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统一启闭,一.功能照明开关灯时间.按照不同季节天气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二.景观照明开关灯时间.周末、周五 周六、和国家法定节日、大型活动期间。政府规定的特别时间应全部开启,开启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二条.对市城区城市照明的开关时间实行集中控制,一 集中控制系统设于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建成的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二.城区内所有城市照明的开关时间应全部纳入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实施统一监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船山区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的城市照明控制表箱内应当按全覆盖要求建设安装、管理维护与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兼容的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 二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 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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