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 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房产,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肇庆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 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 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九条,端州 鼎湖.大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土地 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县,市,的城市绿线由县 市。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界定、按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 调整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 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参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施行。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 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第十六条,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十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放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二十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 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