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四条、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 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 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 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 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 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 除法律 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一,基础设施 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三 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跨县 市、区,的重大项目,五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二 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 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第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 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第十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章 开工准备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 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批准后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 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四 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第二十一条,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以上,材料 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 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四章 组织实袍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 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 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 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 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 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 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 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第三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 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第三十五条,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 可适当留有余地 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三十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 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第三十九条,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第四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 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第六章.奖惩第四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第四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 视其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三 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二。擅自开工建设的,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 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十一 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二 伪造,买卖 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三,串通投标的,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十一 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第四十六条。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 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串通投标的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三 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