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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 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直管公有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上列第、二、三,项标准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 民政 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第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二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 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 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第十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 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第十九条、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 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第二十条.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第二十一条、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 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二十四条,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 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 证明的,二、租赁期满时 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三 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 设备和使用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 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 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第三十条、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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