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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利用本村集体土地建房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所确定的城市规划范围、第三条.本办法将规划区划为核心区,中心区和规划控制区三个区域,对村民建房实行分区管理.三个区域的范围及边界见附件、鹰东大道,鹰西大道,鹰南大道.鹰雄大道,龙虎山大道,206国道 320国道两侧在规划控制的范围。村民建房管理还应按照,关于加强鹰雄大道等主要道路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通知、鹰府办字.2008,78号 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既服从城市规划、又维护村民依法享有的建房权益。既注重近期建设又兼顾长远发展,二 集中安排,配套建设原则,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提高土地利用价值。整理村庄现有空闲地.原则上以村委会或自然村为。单元、集中成片配套建设。实行统规统建或统规联建 三 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清理,空心村 空心房、和一户多宅违法占地建房,四,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实现与城市居住小区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与指导,月湖区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区村民建房综合管理协调及建房用地审批 月湖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信江新区、规划分局负责辖区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核发证。国土分局负责辖区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发证,市国土.建设 房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村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村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村民建房资格认定 村民建房初审和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规划及用地管理第六条。对规划区村民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和分类指导 按.以下途径解决村民建房或住房需求 一。核心区为禁建区,禁止村民单独分散建房、推进。城中村.改造、解决,城中村 脏、乱、差问题和村民住房需求、二,中心区为控建区,禁止村民单独分散建房,村民建房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综合配套新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小区,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翻建旧房和进行危房改造 三,规划控制区为适建区.村民经批准可以按照村庄规划新建三层以下.含三层,住宅,鼓励集中新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小区解决村民住房需求,鼓励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具备建房资格而无宅基地的。城中村,村民 在改变村民身份后 可以经申请享受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或廉租住房保障.第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八条,村庄规划由月湖区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九条 月湖区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要确保规划编制及村民建房管理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村民收费。第十条,集中兴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小区的、核心区和中心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规划控制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核定建房面积时。建房户家庭人口少于三人的.按三人计算、规划控制区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第十一条 规划控制区内已有住宅的村民申请建房,必须拆除原有住房并向村集体组织退回原有宅基地、包括房屋附属设施用地 对先建后拆的,申请人应当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诺在新建住宅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有住宅.退回原宅基地。并在建房申请批准后向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交纳5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拆除旧房并退回原宅基地后保证金予以返还,对新建住房后不拆除旧房并退回原宅基地的 保证金不予以返还.相关部门将对原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收回宅基地,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十二条。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建房资格,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居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分户条件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二.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安置的.三.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且无其他居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核定人均居住面积时、独生子女可以按两人计算,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申请.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三.不同意拆除违法违规建房的、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个人建房申请.二 户口本和身份证结婚证等户籍身份证明,三。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资料,在原址改建的。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共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五条。村民建房资格的认定程序.一。村民向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初审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初审和公示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建房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的,予以认定并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对经认定符合建房资格的村民建房申请,区别情况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批.一,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规划.国土分局定期联审.每月一次,根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踏勘选址.在10天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经月湖区政府 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批准 由规划 国土分局分别核发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 二,集中兴建多层住宅或高层居住小区的,由村集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规划、国土分局根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踏勘选址 在20天内完成建设功能规模的审核。经月湖区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新建多层及高层住宅小区的、免收行政性规费,配套建设资金由市.区 管委会、两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第十八条.村集体不得将集中新建的住宅出售给非本村集体组织村民和城镇居民,第四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村民违法建房。各级监管部门及城管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查处、第二十条、对违法建房,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通讯等设施以及有关经营许可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在村民建房审核 批准以及监管查处等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周边乡镇、街道、场,即余江县的中童,洪湖、刘垦,白塔渠。水产场 贵溪市的志光,余家,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的龙虎山,上清等区域,其村民建房应参照市中心城规划区中的规划控制区范围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制订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造私有住宅管理办法,市政府21号令.同时废止,附件,规划区村民建房分区管理范围及边界、村民建房管理适用范围为153,7平方公里。与中心城规划区用地面积一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对村民建房管理按核心区、中心区和规划控制区三类区域分类管理、具体情况如下、1。核心区 指老中心城区建成区和信江新区一期建设区 具体范围.东至童家河,南至铁路线 西至白露河、北至纬一路和鹰东连接线,2。中心区.指中心城区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 48。5平方公里、除村民建房管理核心区外的其它区域及信江新区北区。具体范围.鹰东片区。东至纵十一路。南至童家河,西至信江河.北至横一路,沪昆铁路线以南片区,东至铁路线与320国道交汇处,南至工业九路和七纬东路.西至一经路。北至沪昆铁路线,鹰西片区。东至信江河和白露河。南至铁北路 西至十六号路 北至鹰西北路、信江新区北区,约15平方公里.3.规划控制区。指中心城规划区 153。7平方公里,除村民建房管理核心区 中心区外的其它区域 具体范围。东至童家镇行政边界.南至四青。白露街道办行政边界,西至白露街道办行政边界,北至杭南长客运专线规划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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