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 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 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及协调 月湖区环卫处具体实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 价格,房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月湖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支持和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以及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第六条,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二 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及垃圾清运数量,时间及线路等事项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三,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硬化 车轮清洁或车辆冲洗的措施、第七条.区环卫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核发 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区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干净.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一 临街应当设置围档,二、运输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的车辆驶离施工场地时及时将车轮清理或冲洗干净 三,工程竣工后15日内。占道施工在3日内.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厢档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挂钩拴牢 第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装载适量 防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第十三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环卫处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时间等要求、由区环卫处统一安排调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区环卫处指定的消纳场地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街道.绿化带,城乡结合部 河沟等非指定地点,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区环卫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设置、由区环卫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第十七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 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干净,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收费及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环卫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环卫执法人员 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环卫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县 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月湖区环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20号令、及相关建筑垃圾收费文件同时废止。20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