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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 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 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八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 行道树和古树名木 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 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十二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第十五条.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 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七条,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 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九条.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第二十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 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 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 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三十三条。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 建筑物标高确定。第三十五条,管线 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 文物保护、建筑保护 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 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 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第四十三条.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第四十四条,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三 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 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 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第四十七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四 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 图纸。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 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第五十条、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一 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第五十一条,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 位置 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 梁底标高 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五十三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四条、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 个人和施工单位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 或者予以没收.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 责令限期拆除、第五十七条。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六十条,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第六十一条。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 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 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 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 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第六十六条,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 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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