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实施的管理,及时纠正在建项目随意改变规划内容、条件的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按程序取得规划部门对项目审批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第三条.天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阶段指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审批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结束的全过程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的内容,1 对批准项目的规划前期手续进行检查和管理,2 对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总平面、退线,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 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3、对批准的市政工程平面位置,竖向高程,路面恢复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4,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阶段进行跟踪检查.1,建设工程规划前期手续阶段。2.建设工程基础阶段,3。建设工程主体阶段。4 建设工程外墙装饰阶段。外装饰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装饰材料的样品、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还应做装饰样板、5.附属工程阶段、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被许可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天水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或 天水市规划局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以下简称跟踪表,跟踪表复印无效.被许可人应当妥善保存、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对建设工地实行定期、不定期巡查。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权劝阻或制止违法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严重违犯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责令停工、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的建设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者未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督检查活动、第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许可人有权拒绝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为被许可人保守技术,业务秘密,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如实在跟踪表上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签字.被许可人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签字确认,对被许可人拒绝签字认可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在跟踪表上说明情况、第十三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 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