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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行为查处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惩处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 在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主要包括、1,改变红线位置和工程平面位置的.2 擅自加层、加宽,加长提高容积率的,3、擅自改变外立面装修方案的.4,减少公共配套设施及其面积的,5.减少绿地面积的、6,变更项目规划使用性质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而擅自开工的.五.在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 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 第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五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改变规划红线位置和工程平面位置 对城市规划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拆除,同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对城市规划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2。擅自加层.加宽。加长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增加部分,处工程造价5、10,以下的罚款。不能拆除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质量安全要求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重新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 10、以下的罚款。3,擅自改变外立面装修方案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装修工程造价5。10、罚款,4.减少公共配套设施的 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建 无法配建的、补交相应的建设资金,异地建设,并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造价5、10,的罚款、5.减少绿地面积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按照、天水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验收的通知,处理,并处绿化工程造价5、10。的罚款,6,变更项目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土地、建设,消防.设计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而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八条、在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部门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违反规划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依法拆除 无法拆除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质量安全要求后.提请市政府按,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建设的通知、天政发.2010.33号、规定没收增加部分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后 进行规划专项验收,第十一条,违法单位或个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违法单位或个人要求听证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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