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 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 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止,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室低压屏 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 止的所有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 高压进线 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 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规划设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向社会发布、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企业申请施工用电,供电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基本建设施工电源的供电方案、第七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 择优选择设计,物质供应.施工 监理单位,第八条为便于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 支持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供电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配电设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供电企业应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 并达到入住用电条件、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 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未采取前款方式建设的、供电企业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第九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接受电力管理,住建等部门的监督,供电企业接受委托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建设的 应当负责其建设的配电设施、含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第十条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电企业参加配电设施验收、配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配电设施,交付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经验收合格的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依法与配电设施产权人订立协议,办理资产承接和委托管理手续,供电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含,以前的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抄表到户,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接收住宅配电设施后,设施的维护 更新等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故障报修服务 第十三条住宅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应成本确定、第十五条供电企业收取的配电工程款.应建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住宅项目配电工程款计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在房价外加收,第十七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