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单位和居民进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白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白银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监督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编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和措施 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废土、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废土消纳场所 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市建设、国土、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交警 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建筑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标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城市规划区所有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区所有建筑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 净车出场等.城市规划区建设单位与市建筑管理部门签订的建筑工程地文明施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明确有偿服务内容及相关责任和义务 非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拆迁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拆迁办要做好清运的监督管理和协助配合工作,第八条,申请处置核准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的条件,执行建设部139号令和135号令的规定。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条,施工单位及居民应当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到指定的地点、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督促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5日内负责清理干净.第十一条 居民因装饰 建造 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属于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 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暂时堆放,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暂时堆放、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环卫主管部门申报实行有偿服务,各类工业企业在企业厂区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 由各企业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与环卫主管部门联系,做好其厂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禁止乱运,乱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抛撒遗漏、第十三条.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车辆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由市建筑管理部门或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十五条。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规划部门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或者受纳未经核准倾倒的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 要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组织机械力量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土石方中外运的土石方.参照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者处以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要求及时清运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 路线、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和清运者共同承担、车轮带泥进入市区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除或承担代为清除的费用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 散装货物 泥浆等流体,散体的车辆出现泄漏,遗洒、飞扬。拒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清运受纳垃圾至指定地点或承担代为清运的相关费用,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给予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检查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印发的,白银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9、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