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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白银区。平川区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 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 规划,国土资源 价格、民政。税务.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政府协调组织,集中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以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和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为辅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遵循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市发展改革 房地产。财政,建设 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和免收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九条 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经规划部门选址后 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第十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 建设部门在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设计审查 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套型面积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经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备案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政府住宅建筑规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做到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 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单位实施、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 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在辖区社区的监督指导下实行自治管理,提供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督应当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 不得有利润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销售价格、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各有关单位在收取相关经营性费用时.必须如实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四章,申请 审核与配售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第二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 审核 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二十三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向当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如实填写,白银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6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 在市级媒体或者白银房地产网进行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配售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前,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户型标准,销售套数,包括预留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套数,基准价格、建设单位,配售程序 监督电话等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源信息公布后。有购房意向且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配售登记。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准购证、并已进行配售登记的申请家庭 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组织配售,已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选房后又放弃的 由轮候申请家庭依次递补。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过程中。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申请家庭一人年龄在60岁以上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房后。凭,准购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 免税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 不得出租,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期限内确需转让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第三十二条.因继承 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的 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购房人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期管理。对已取得,准购证 但尚未购房的家庭、在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后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应当及时取消准购资格.第三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 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十六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违规收费的、由价格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擅自向未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 住房和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五.对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原购房人按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差价,六.对在限制期限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 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第三十九条。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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